党委统战部

关于人民政协工作知识问答

发布日期:2016-12-21    浏览次数:

1、“十六字方针”是什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总纲规定:人民政协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这十六字方针,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这个方针是在毛泽东l956年提出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方针的基础上,根据我国阶级关系发生的根本变化,结合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加以补充完善而成的。这个方针充分体现了我国新型社会主义政党关系。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这就决定了在人民政协的各项工作中特别是履行职能的各项活动中,都必须切实遵循这个方针。
2、人民政协的组成和性质是什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士、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士、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按照政协章程的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由党派、团体、方面及特邀四个方面、34个参加单位的2000多名委员组成。其中,党派有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民革)、中国民主同盟(民盟)、中国民主建国会(民建)、中国民主促进会(民进)、农工民主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台盟及无党派人士;团体有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全国青联、中国科协、全国台联、全国侨联及对外友好团体和社会救济福利团体等;方面有文化艺术界、科技界、社科界、经济界、农林界、教育界、体育界、新闻出版界、医药卫生界、少数民族、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和宗教界;特别邀请人士主要包括来自部委、军队、省市及其他一些有代表性的人物。地方政协的组成决定,一般与全国政协的组织构成大体相同,但规模要小一些,参加单位也要少一些,主要反映当地社会各界构成的特点。  
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人民政协组织的这种性质,是由我国的国体、政体及自身的宗旨所决定的。
人民政协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它具有其他组织所不具有的以下特点:一是组织上的广泛代表性和政治上的巨大包容性。在“大团结,大统一,囊括一切代表人物”方针下,尽最大可能地把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的代表人物吸收进来,达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目的,并在共同政治基础上“求同存异”。二是党派合作性。人民政协以党派团体为基础组成,各民主党派可以政党名义在政协发表意见,提出提案,开展参政议政的各种活动。人民政协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根据“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积极促进中国各党派间的团结合作。三是民主协商性。人民政协是中国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协商国家大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3、中国政协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是什么?
会议
会议是中国政协履行职能和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主要形式之一。全国委员会的主要会议制度有:全体会议制度、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主席会议制度以及秘书长会议制度、专门委员会会议制度等。此外,还有根据需要召开的专题座谈会、专题协商会、情况通报会、论证会、意见听取会、研讨会等。
全体会议是中国政协最高层次的协商形式。全国委员会的全体会议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一般在每年3月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同期召开。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全体会议日程安排主要有:开幕会、闭幕会、大会发言会、界别联组讨论和分组讨论、列席全国人大会议。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有: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变更;协商讨论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国家计划和预算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重要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全体会议安排大会发言。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大会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委员小组按界别组织,小组会由本组委员推荐的委员小组组长主持,在委员小组组长产生之前由委员召集人主持。联组会可由同一界别的委员小组合并而成,也可由不同界别的委员小组联合而成。联组会的主持人由参加联组会的各委员小组推举产生。
全体会议邀请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出席,邀请各国驻华使节和新闻官旁听。
常务委员会会议是中国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主要形式。常务委员会会议召集并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会务,在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举行三到四天。主要日程安排有:开幕会、闭幕会、大会发言会、听取报告或情况介绍会、专题分组讨论和小组讨论会等。主要任务有:审议全国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商讨论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及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听取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审议提交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研报告、出访报告和其他报告;研究政协工作中的重要事务等;协商决定下届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全国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等。
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主席会议是常委会议闭会期间的重要协商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其主要任务有:审议本届全国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讨论国家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审查以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重要建议案;拟定常委会议的日程和议程草案;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常委会议的文件;执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等。
提案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的提出一般有四种形式:一是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二是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三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四是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提案工作的基本程序为:提出—交办—承办—答复。提案提出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立案。经过审查立案的提案,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承办提案的中国共产党有关部门、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等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承办单位办理提案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并将办理复文直接寄交第一提案人,同时抄送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如提案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复文,可向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查询。
委员视察
委员视察工作是指政协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组织委员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对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对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项目的规划建设,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研究解决,进行巡视察看,咨政建言,反映社情民意,开展民主监督。
委员视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以及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成就;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专题调研
中国政协的专题调研是以专委会为依托,组织委员围绕国家的中心工作,有重点地选择某一专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供党政部门决策参考。专题调研是委员深入实际、联系群众、了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并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的重要途径和方法,是委员参政议政的必要准备和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围绕国家大政方针,改革发展中党和国家重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通过政协的专门渠道汇集、分析,向中国共产党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领导机关分析判断形势、进行有效决策的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
促进祖国和平统一
中国政协的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工作的主要内容有:宣传贯彻有关祖国统一的方针政策;了解和研究有关台湾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重要情况;了解和反映港澳台侨各方面人士对祖国建设和祖国和平统一的看法和意见;开展对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华人联络工作,广交朋友;促进海峡两岸人员往来和经济、文化等交流。
中国政协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工作的主要渠道有: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扩大与港澳台侨同胞的友好接触;邀请港澳台侨同胞中有关人士参加各种重大的纪念活动;邀请港澳台侨同胞中的代表人士参加政协举办的各种联谊活动等。
开展对外交往
中国政协的对外交往是中国总体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政协立足于国家外交大局,致力于加强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中国政协对外交往的特点是:一、对外交往范围宽广、内容丰富,囊括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二、易于与世界各国不同社会制度、不同生活方式、不同意识形态的人士增进相互理解,有利于消除误解、扩大合作,更好地介绍中国党和政府的立场和方针政策。中国政协对外交往的主要形式有:政协领导人与各国相关机构的领导人进行友好互访;政协组织与一些国家的相关机构建立联系并开展交流;在华举办或赴外国出席国际论坛;通过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和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这两个平台开展交流与合作。
4、政协委员是如何产生的?
政协委员产生的具体运作步骤一般为:
一、提名推荐。推荐全国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各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个界别等协商提出。在地方的全国委员会委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推荐。
二、协商确定建议名单。对各方面提出的推荐名单由中共党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反复同各推荐方面协商形成建议名单。
三、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将委员建议名单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协商和表决,经全体常务委员过半数同意予以通过。
四、公布。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委员,由政协办公厅(或办公室)分别通知推荐单位和个人,向委员发委员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增补政协委员的程序,也需要经过提名、协商、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和公布这几个步骤。
5、政协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根据政协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可归纳为:一、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三、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四、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五、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六、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七、在受到警告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处分时,如果不服,有请求复议的权利。
政协委员的义务可归纳为:一、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二、遵守和履行本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三、地方政协委员还应遵守和履行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和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来源:全国政协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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