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统战部

2001年以来党的宗教工作实践成果

发布日期:2017-06-26    浏览次数:

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要求,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对宗教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和部署,各级党委和政府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大力推进宗教工作实践创新,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我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显著提高,各宗教自身建设取得重大成效,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积极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宗教领域总体保持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宗教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宗教信仰自由是党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2001年中央召开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强调要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之后又相继召开两次全国宗教工作座谈会、两次统战工作会议、两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两次新疆工作座谈会,都进一步强调了党的这项基本政策和宪法原则。

2004年国务院颁布《宗教事务条例》,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为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提供了法制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保障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充分尊重和保护信教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在多数群众不信教的地方,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群众的权益;在多数群众信教的地方,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不信教群众的权益。主动协调宗教界与社会有关方面的利益纠纷,坚决纠正干涉宗教信仰自由、排斥和歧视信教群众、侵犯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现象和行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

党和政府特别重视对宗教界合法权益的保障。及时解决落实宗教房产政策中出现的矛盾,妥善处理城市建设中涉及宗教房产的问题。

——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要对宗教教职人员和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群众给予门票优惠或者免票。

——2012年,中央十个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纠正宗教活动场所“被承包”“被经营”“被上市”等商业化现象,并大力整治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乱设“功德箱”等借教敛财现象。国家宗教局还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了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财务监管,为宗教界享受平等政策参与社会服务提供便利。

在保障宗教界合法权益的同时,各级党委和政府还大力帮助宗教界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主动为宗教界提供公共服务。

——近10年来,中央财政投入寺观教堂维修款累计超过2亿元,从2011年起,这一款项增加至每年3000万元。中央财政还累计投入近10亿元,改善全国性宗教团体办公会所、重建或修缮6所宗教院校。中央政府格外注重对西藏、新疆等地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的尊重和保护,投入大量资金修缮寺庙、清真寺,保护宗教文化遗产。西藏现有藏传佛教寺庙1700多处,新疆现有清真寺2.4万多座,充分保障了信教群众的宗教活动需要。

——2008年,国务院下发通知,明确宗教用地作为特殊用地可以继续通过划拨方式取得。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一步明确规定宗教设施用地是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重要类型。有关部门在规划公路、水、电、网络、城市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时,注重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覆盖延伸,并给予宗教活动场所用电等方面价格上的优惠,帮助宗教活动场所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青海玉树地震发生后,国务院把损毁的藏传佛教寺庙和僧舍纳入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总计投入近10亿元。四川芦山地震发生后,又将29所宗教活动场所纳入重建总体规划。

——为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保问题,中央六个部门先后两次联合下发通知,推动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纳入社保问题。目前,宗教教职人员在自愿基础上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6.5%,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89.6%,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基本实现了宗教教职人员社保体系全覆盖。

宗教领域总体保持和谐稳定

2006年中央召开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将宗教关系确定为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关系之一,提出要努力实现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各宗教和谐相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2007年我国五大宗教联合发出“五教同光、共致和谐”的倡议,2011年又共同发表了《倡导宗教和谐共同宣言》,宗教和谐这一时代强音不仅成为了宗教工作部门的重要责任,更成为了宗教界共同的价值追求。

为落实宗教和谐理念,自2009年开始,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每三年开展一次评比表彰,树立典型,推动创建活动全面深入开展。

——2013年,中国佛教协会在四川成都举办“佛教生命观研讨会”,阐发中国三大语系佛教珍爱生命、反对极端的理念,从正面对达赖集团蛊惑、煽动自焚的行为进行驳斥。

——2014年,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在新疆乌鲁木齐举办了以“坚守中道,远离极端”为主题的伊斯兰教中道思想研讨会,阐释了伊斯兰教中道思想的丰富内涵,批驳了宗教极端思想的歪理邪说,强烈谴责暴力恐怖活动。

各级政府宗教工作部门通过解决各宗教突出问题,致力于促进宗教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针对佛教、道教领域出现的问题和乱象,集中开展专项治理并进行重点督查,遏制乱建寺庙和露天宗教造像之风,斩断借教敛财利益链。

——制定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完善长效管理机制,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

——建立朝觐工作协调机制,改进有组织有计划朝觐,坚决制止零散朝觐,实现了平安朝觐、有序朝觐、文明朝觐的目标。

——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宗教极端主义思潮的渗透蔓延,依法妥善处理伊斯兰教门宦教派问题,治理违法经文学校和阿语学校。

——积极支持稳妥推进天主教自选自圣主教工作,确保教会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力量手中。

——坚持不懈依法治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一些地方基督教活动混乱的现象得到一定程度遏制。

——团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坚决反对达赖集团、“三股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分裂破坏活动和暴力恐怖活动,有力维护了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

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显著提高

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提出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求。15年来,宗教方面的法制建设加速推进。2004年我国制定颁布了第一部宗教事务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奠定了基本的法律制度基础,标志着国家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从主要依靠政策管理向依法管理的转变,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在《条例》确定的基本法规制度基础上,为使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国家宗教局先后制定出台了12部部门规章,由此形成了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制度、宗教院校管理制度、宗教财产管理制度、宗教出版物、大型宗教活动、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管理制度以及宗教涉外事务制度等较为系统的宗教法律制度,基本涵盖了宗教事务的各主要方面,丰富和充实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体系。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各地共制定或修订了60多个宗教事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逐步形成了《条例》统括全局、地方法规规章细化落实的格局,进一步完善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体系。

《条例》实施11年以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宗教界的共同努力下,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

——通过对《条例》大范围多形式的宣传培训,增强了宗教工作干部依法行政的水平,增强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观念;

——帮助宗教界依法解决问题和困难方面取得积极进展,保护了宗教界合法权益;

——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不断取得新的突破,拓展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广度和深度;

——依法开展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两个专项”工作,完善了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推动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工作,规范了场所主要教职人员的选任和管理;

——规范宗教院校审批,解决教师职称和学生学位问题,优化了宗教院校管理。

在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国务院共取消和调整了涉及宗教事务管理的20项行政审批。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制定行政行为的制度规范,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建立权力行使的制约和监督机制,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及其干部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

各宗教自身建设取得重大成效

在党和政府的积极引导下,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大力加强思想、组织、制度、人才、作风等方面的自身建设,在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不断探索,迈出了新的步伐。

在思想建设方面,宗教界顺应新形势的要求,努力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发展、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对宗教教义进行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我国佛教、道教界开展讲经交流,伊斯兰教界开展“解经”工作,天主教界开展民主办教,基督教界开展神学思想建设,宗教思想建设成果丰硕。

在组织建设方面,宗教团体由十年前的3000多个增加到5500多个,宗教活动场所由10万余处增至14万处。特别是在市、县一级,很多宗教团体从无到有,极大地延伸和扩展了团结联系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的覆盖面。全国和地方宗教团体的领导班子、工作机构建设得到显著加强,一大批符合“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要求的中青年教职人员充实到宗教团体中,较好地实现了宗教团体领导班子的新老交替,为发挥宗教团体积极作用增添了新的活力。

在制度建设方面,各全国性宗教团体结合本宗教教规教义,陆续制定施行了80多个管理制度,将《条例》的相关规定转化为加强自我管理的教规制度,宗教团体的法治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显著增强。各宗教活动场所完善了民主管理组织,建立健全了人员、财务、会计、安全、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在人才建设方面,宗教院校由10年前的74所增至85所,基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宗教院校教育体系,宗教院校成为培养爱国宗教骨干人才的主渠道,目前教师约2500人,在校生约1万人,毕业生累计4万多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不断壮大,由10年前的约30万人增加到36万人。

在作风建设方面,宗教团体注重发挥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作用,从2013年至2015年连续三年开展“教风年”活动,着力加强教风建设,解决少数宗教教职人员戒律松弛、脱离信教群众、追名逐利等问题。教育引导广大宗教教职人员严守国法教规,紧密联系信教群众,为信教群众信仰需求提供服务。着力激发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爱国热情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树立宗教界良好形象。

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积极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提出,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发展和稳定服务。党的十七大和十八大都强调,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发扬优良传统,积极投身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建设,发挥越来越多的积极作用。

宗教界人士教育引导信教群众诚实劳动,勤劳致富,通过在本职岗位上干出优异业绩来践行信仰,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中有1.7万余名宗教界人士担任代表、委员,他们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为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挥了积极作用。

宗教界、学术界积极开展宗教文化研究,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助力国家文化软实力建设等方面贡献了积极力量。

——宗教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取得积极进展,整理出版了《中华大藏经》《中华道藏》《老子集成》等大型宗教古籍文献。

——近年来,宗教界发挥自身优势,组织佛指、佛牙、佛顶骨舍利赴港澳台供奉,增强了港澳台同胞对祖国的民族和文化认同;成功举办4次世界佛教论坛、3次国际道教论坛,向国际展示我国宗教优秀传统文化;赴美国等西方国家举办“圣经事工展”、赴印度尼西亚等国家举办“伊斯兰文化展演”,搭建对外友好交流平台,展示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真实状况;佛牙、佛指舍利应邀赴缅甸、泰国、韩国等国家供奉,进一步巩固了我国与周边国家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积极与欧美政府及宗教界开展人权等对话交流,增信释疑、扩大共识,服务国家外交大局;主动配合“一带一路”建设,深化与相关国家政府与宗教界的交流合作,促进民心相通。

——宗教界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四川汶川地震、青海玉树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踊跃捐款捐物、支持灾后重建工作。2012年,国家宗教局联合中央五部门下发专门文件,鼓励宗教界在公益慈善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连续4年指导宗教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宗教慈善周”活动,捐款捐物总额达10亿余元,推动了宗教公益慈善活动的规范发展。2015年,宗教界积极响应国家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号召,将扶贫济困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推动宗教公益慈善向纵深发展。

——宗教界践行节俭环保、护生利生的理念,积极开展植树造林、防沙治沙、动物保护等环保公益活动。佛教、道教界开展“文明敬香”活动,规范放生活动,建设生态寺庙、生态道观,提高了广大信教群众的生态意识,也促进了环保理念的大众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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